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掛號費收取或減免原則
2026 年 7 月 1 日
為維護醫療行政作業之公平性,並兼顧社會公益與醫療連續性之合理需求,本所依據衛福部及醫療相關法令,訂定本所掛號費之收取與減免原則如下:
一、公益性行政減免
凡就診個案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之「低收入戶」或「中低收入戶」有效證明文件(含身心障礙證明)者,於診所臨櫃時出示相關正本文件,基於社會關懷責任,本所不予收取掛號費。
二、療程連續性規範
本所掛號費係以「單一階段/療程」為收費計價單元。
連續就診原則:個案於初次到診後,經執業心理師專業評估,認需擬定「連續性心理治療/諮商計畫」者,其於該計畫執行期間之連續續談(就診),均視為同一醫療事件之療程延伸,將不重複收取掛號費。
新療程之判定:若個案因故中斷治療(包含:無故未到)、或經心理師專業評估已完成階段性計畫辦理結案者;後續若因新議題或新臨床需求重新預約就診,則視為新階段/新療程之開始,將重新收取掛號費。